大荔县延安精神研究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
来源:本站 发表日期:2023-11-08 15:32:42
大荔县延安精神研究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
为了保证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策、研究日常工作的制度化、规范化,特制定本规则。
第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是处理研究会日常重要工作的决策机构,由常务理事组成。
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。
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每两月举行一次,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集。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可召开。
第四条 常务理事必须按时参加会议,因故不能参加的,必须向会长请假。
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议事的内容和范围
1.年度工作计划;
2.组织举行重大活动的方案;
3.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审批;
4.内设机构的人员补充、调整,有关人员的职务任免,临时人员的聘用;
5.较大的财务支出预算,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的审查;
6.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的研究;
7.召开理事会议、会员大会的安排意见;
8.审议年度工作报告;
9.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和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。
第六条 各委、办需要提请常务理事会研究的事项,在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书面报研究会办公室,由研究会办公室汇总后报秘书长、会长审定。
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议题,召开时间及列席人员由会长确定。
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收集后,办公室起草会议通知,按照办公室分管领导、常务副会长、会长的程序审批。办公室提前两天通知出席会议和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。
第九条 办公室要做好召开会议的相关准备工作,做好会议记录。
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会议研究有关事项时,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,会议形成决议后,会议成员、各委、办必须自觉按会议决议执行。
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,经秘书长、会长审阅后方可印发各常务理事、各委、办。
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要有保密和纪律观念,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,不得扩散泄密。